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郁宏军(5)

  2、直接言词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没有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 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判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这两个原则紧密联系、互相关联。直接原则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是直接审理原则, 也叫做在场原则, 即在法庭审理时, 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各诉讼主体都必须亲自到场, 参与诉讼程序。二是直接采证原则, 即庭审法官必须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证据的审查采纳, 只有以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采取的证据, 才能作为判决依据。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审判原则、口头原则, 是指法庭审理的进行, 必须以口头陈述或者言词的方式进行, 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控辩双方证据的提出、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谢于为,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等均应以口头方式进行。“乃谓审判程序之进行, 原则上应采言词陈述之方式, 一切刑事诉讼程序, 包括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讯问、证据之采用、检察官或自诉人之攻击, 被告及其辩护人之防御、法院审理与判决之宣示等, 均必须以口头陈述之方式为之。只有诉讼主体在法庭以言词陈述之方式提出者, 方能作为裁判之依据;一切未在法院审理中以言词陈述之方式提出者, 视同未曾发生或不存在, 故不可作为裁判之基础。”

  同传闻证据规则一样, 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也不是绝对的, 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同样存在一些例外规定。首先, 直接言词原则一般只适用于一审法院案件证据的收集中, 而一审法院就程序事项所作裁定, 以及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方面问题进行的审查均不涉及该原则;其次, 直接言词原则一般适用于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而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再次,在一些如证人病重、出国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时,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书面证言也可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3、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比较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在意义上都是相同的,都要求证人必须在法庭面前作证, 都认为证人的庭前陈述不得在法庭上采认, 但由于二者所依存的诉讼结构存在差别, 因此反映在证言问题上,二者也存在着区别。直接审理原则反映了职权主义的特点, 强调证据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传闻证据规则则反映了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强调对方当事人的反询问权。“在程序方面, 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法则则有不同。因直接审理主义乃属职权主义下之原理, 故其所着重者, 乃审判官与证据之关系。亦即, 为避免误判起见, 直接审理主义乃要求审判时, 原证人必须到庭在审判官面前做供述, 而不得以传闻证据作为证据。而传闻法则因属当事人主义下之原理,故其所着重者, 乃当事人与证据之关系。亦即, 因人的证据未经过推敲,其可靠性无保障, 故为避免误判起见, 传闻法则乃要求审判时, 原证人必须到庭在审判官面前由当事人来对其做反对询问。凡是未给予对方反询问机会之供述证据, 原则上, 不得作为证据。于实体方面, 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法则系相同;此二者只不过在程序方面有差异而已。亦即, 在程序方面, 传闻法则多了当事人之反对询问权, 而直接审理主义则无当事人之反对询问权之问题。此以另一种表述言之, 则直接审理主义加当事人之反对询问权即变成传闻法则。”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