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郁宏军(8)
(一)证人保护
1、证人保护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可见,我国证人保护的范围是“证人及其近亲属”。
2、证人保护的机构。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证人保护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证人保护的方法。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事后惩罚性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第62条规定了事前的预防性措施,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同时规定了不公开真实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贴身保护等措施。第122条规定增加了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方式,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更好地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作证补助
1、补助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就明确了证人作证补助的范围。
2、支付的主体。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证人作证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可以分阶段分别向公安、检察、法院提出支付申请,如在侦查阶段则向侦查部门提出申请,如在审理阶段则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证人的拒证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四、完善与建议
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上反映了现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此次修正案终于明确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此次修改,虽然是规定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立法的本意在于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和救济。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今后立法、司法实践中出台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安排,对证人救济保护的保障机制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是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可见,证人保护的范围是“证人及其近亲属”。 但《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对象又仅限于“证人”。因此, 在保护对象上首先应当消除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其次, 笔者认为证人保护对象应当规定为证人、近亲属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 这样才能保证证人安心作证而没有后顾之忧, 至于什么人是“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则由证人保护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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