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10)
故而,我们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仅是解决适合中国目前国情需要的审判方式问题,更重要的是探研和解决中国的司法方向问题。正如苏永钦教授评价台湾地区司法改革时用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 “茶壶里的风暴”, 意思是说台湾早期的司法机关自身热火朝天地进行司法改革, 但社会和民众对此却很冷淡, 究其原因, 乃是改革者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在于其将司法改革只当作司法系统内部的专业性的事情, 而无视民众的反应。苏教授认为: “必须跳出专业主义的窠臼, 扬弃只有司法者才懂司法问题的傲慢与偏见, 学习从人民的角度看司法问题。”[16]这就要求司法变革应有民众的广泛参与,应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 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具体到本文而言,探析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笔者认为这是最主要的一个因素。
(七)促使传统与现代的法律文化的相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的可行性,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和承继性。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的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
故而,那种主张推翻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理想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使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17]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融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所说,并不是一味地讲现代的法律制度、规则消极被动地去适应,甚至是妥协让位于,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传统法律制度,抑或是其所表现出来的“司法为民”理念、精神。而是借助于这种桥梁、杠杆将司法切实与民众的权益联系到一起。在这种过程中,通过民众参与式的程序的逐步运作、国家法律法规的适用,达到让民众接近法律、认识法律、懂得法律、接受法律甚至是树立法治意识。这样,通过法规的司法的社会效用,形成合力。可以想见,一旦实体的个人具有了现代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甚至是积淀为一种民族法文化的内核,将是一笔难以估量价值的受体群,对探索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司法改革,建立民主法治国家,以及以法制来稳健推动社会的转型和进步,都将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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