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11)
(八)构建和谐司法的应有之义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 各种矛盾异常尖锐,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 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就目前而言整个社会的最大需求是和谐, 对法律来说, 其最高目标也应该是和谐。而要达到司法的和谐, 就必须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国社会有着传统的法律文化, 中国民众有着独特的法律意识。“司法为民”正是脱胎于这样独特的中国法律国情, 并成为我国现代司法理念中最根本的理念, 反映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法律和社会这两个效果的良性互动恰恰是这种要求的体现。对于每一个具体案件, 如何评价它是否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 难以有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 因为这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和判断。但总体上, 两个效果的统一, 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要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正正义, 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本质上讲,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相互统一的。之所以会将社会效果单独地提出来, 是因为有时存在不将社会效果纳入法律适用考虑范围, 而将法律适用简单地概念化和逻辑化的现象, 致使最终不能实现良好的或者最佳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法官, 既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又要考量裁判是否代表了社会正义、反映了社会上多数人的意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四、结语
司法传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是一个国家最本土的资源。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植根于我国实际的优良的司法传统,其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特别是在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更应该强化司法的民本观念,群众观点以及司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功能。因此,当前应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实质,同时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与时俱进的品格,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巨大变化的现实,有所吸收,有所扬弃,有所发展。既不能以社会形势的变化,对马锡五审判方式采取“口惠而实不致”的虚招,纯粹学学精神而已;也要避免不顾现实地机械适用,照抄照搬那种不求甚解,一味在形式上模仿、复制,甚至简单化、庸俗化的做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与我们所大力倡导和追求的“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工作宗旨和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所要彰显的“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群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根本要求相一致。[18]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设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必将会有深远的意义。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在当代司法活动中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借鉴意义,值得我们去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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