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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2)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当时的报刊和工作会议曾经进行过多次评论。

  具有代表性的是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详细地归纳为8点:〈1〉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2〉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3〉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4〉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5〉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6〉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7〉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8〉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集中概括起来,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三项原则:〈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就地审判,不拘形式;〈3〉经过群众解决问题。同年,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又将这种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3]

  站在今天地角度去重新审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特点,可以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

  忠于事实真相,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惜守的一条重要原则。司法干部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把案件的本来面目了解清楚。边区的广大地区是农村,案件都是在群众中发生的,案情的是非曲直,真假虚实,群众最了解,最有发言权。因此,必须走出法庭,深入农村,到群众中去全面调查,才能实事求是地掌握案情,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如上文中所举的封捧儿的案例中,马锡五同志对于证据的真伪,口供的虚实,非常认真地进行核实,做到一丝不苟,事实求是。深入了解案情始末,依据法律原则,全面地分析案情。

  第二,简便手续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

  马锡五同志牢记边区司法工作者便利人民诉讼,保护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他深感“人民常常要到数百里外的法庭中进行诉讼,化盘费,误农时,是当事人很大的负担”,“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创造了一系列便利人民诉讼的好方法。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联系群众,就地审判;组织巡回法庭,定期巡视所属各县,检查司法工作,并随时随地受理上诉案件。

  第三,依靠群众,在群众参加下依法合理判决案件

  密切联系群众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的基本方针,“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在实践中,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形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上一致,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则,又通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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