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3)
第四,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谢觉哉同志曾指出:“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当然这里所说得主要适用于人民内部的讼争,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马锡五在处理案件时,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思想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晓以法理人情,说明厉害关系,既合乎政策原则又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在处理“调判关系”问题上,他主张“宜调则调,宜判则判,不拘形式”、“审判与调解结合”。这些主张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所在。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成因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原因及背景
1、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
当时的档案,地方志和统计资料表明,边区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在边区的经济建设中,农业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首要位置。而工业在当时的产业结构中也是不成比例的。[4]以至于在经济方面,“继续发展经济,是一切建设的根本。全部经济建设中,农业第一。”[5]这样,“边区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决定了边区的产业结构,边区的产业结构决定了边区以农业为主,而天灾和生产工具等决定了边区居民与边区政府生存的艰辛;同时,伴随着军事财政的变化,导致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加剧了边区政府对农业的极度重视。”[6]相应的,由于地貌等自然因素和生产力落后一系列原因,人口分布分散,交通不便,使得边区的诉讼成本提高,除了路上的盘缠之外,还有时间的代价,加重了诉讼的负担,也严重影响了生产。
在个人诉讼与社会生产、个人权利与边区生存之间,产生了冲突与张力。陇东的地貌、土地及灾情使得这一冲突更加明显、也更加剧烈。这样一来,发展农业、不违农时,成为一切经济发展的核心,也自然成了当时司法工作努力的方向。
2、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司法背景
边区的司法背景笔者在此主要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是刑讯逼供的问题。刑讯的主要原因除了习惯的原因之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仔细的实地调查研究,另一方面是边区专业化程度低,侦查技术缺乏,从而导致对口供的依赖性增大。另一个是边区政府制定的法律(严格意义上说更多的是党的政策)与地方风俗民情的张力。这个问题在许多方面都有反映,如婚姻问题,边区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但边区买卖婚姻由来已久,买卖婚姻屡禁不止。司法机关往往存在两难困境,要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到当地去了解具体的各种社会原因、群众的观点,寻求稳妥、合理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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