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4)
3、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
当时处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隶属于边区政府,其任务就是贯彻执行民主政府“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的基本出发点”的施政方针。巩固根据地、牢固群众基础,建立根据地稳定的社会秩序,是边区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根本区别于国民党统治区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边区司法机关,作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方式和审判作用上,体现其“人民性”,并以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便利群众,调查研究,公正无私为基本特征。这样就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巩固了群众基础。“1942年开展的以反对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党八股为中心内容的全党整风运动也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提供丰富的思想滋养。”[7]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历史上取得成功的原因分析
当时的司法作为一种赋予了治理化的法律被有效地纳入权力的组织网络。也就是说,马锡五式的司法审判方法——在当时的落后传统的乡村社会里,因为抗日的需要,民主政权的建立,生产的发展等一系列突出地社会推动因素——将之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即有的学者所说的“工具型司法”。[8]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作为发挥政治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溢出了自身的领域,进入到整个社会的治理实践中。以司法调解为精髓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也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可资利用的社会治理技术的重要组成。[9]事实上也产生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特殊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1、基于以上述及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
正是由于边区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使得边区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极强,而边区相对恶劣的自然条件、落后的生产工具,以及军事、财政、人口的变化,使得边区的供给和需求严重失衡,导致边区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在交通极度闭塞、落后的状况下,诉讼成为劳命伤财、耽误生产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完全服务于政治需要的时代,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这一切催生出以“马锡五”本人命名的一种因地、因时制宜的,走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某种意义上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这样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是相适应的,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
2、边区政府实行“精兵简政”的必然推动
1942年,陕甘宁边区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为了度过困难,边区政府实行“精兵简政”。司法人员的相应减少无法应付大量的纠纷诉讼,由此形成一个现实的具体困难。但正是这一具体的困难,这一不期而遇的现实需求,为解决边区权力下的“现代法与乡村社会的民间习惯法的矛盾和紧张提供了一个契机,一个转化的节点,一个蕴含着种种可能性的尝试。”[10]也正是由于调解及时地,有效地弥补了由于“精兵简政”导致的国家法的收缩而留下权力真空,以调解为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空前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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