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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5)

  3、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其特有的便利低廉、地方化特色

  边区法律资源缺乏,可供做出判决的具体法律规定更少,受当时条件所限,边区的法制建设处于草创阶段,法律法令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律法令相当原则化,简单化,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以强调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注重调解为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办案的首选方式。这不仅能高效、灵活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及农村社会底层,并借此将法制推广到每一个角落。

  4、马锡五是一个善于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实干家

  马锡五熟知陕北乡村的民情民意,他本人勇于发现问题,大胆实践、创新。他的审判实践所采取的工作方法,表现出来的特色,虽然说是为了政治的需要,是以一名行政专员的身份履行职务式地步入司法领域,但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也是对乡土化的法律传统的熟谙和运用。他生长于陕北农村,数十年间,对于陕北的乡土规则、民间秩序可谓耳濡目染,了然于胸。他的成功是以陕北乡村这样一个极度乡土化的社会作为背景的,并且他将当时司法政策和社会民情进行了很好的融合,从而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游刃自如于中国内陆的乡村,并在历史上作为一种范示推广到人民群众当中。

  综合以上,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应用、推广,来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情理得以充分表达,司法的人民性得以最大限度地彰显;同时,这种诉讼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对于巩固民主政权,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边区生产,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

  由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能够理性的感知到其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启发、借鉴意义。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11]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根植于中国的实际。

  根据本国的现阶段的国情,从陕甘宁边区这一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立足现实、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大众司法中寻得宝贵的启迪和司法改革的方向,探析以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两翼并存视之的辩证法是可行的。该模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方便群众诉讼的精神实质,对现代司法的前进具有宏观性的启发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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