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7)
应该认识到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司法改革的一些制度规定,脱离了社会现实和国情,没有理性反映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没有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具有的人民性、民主性等优势。法律规则与价值理念、法律与公共习俗、司法经验与社会大众感性生活等之间存在一定的裂痕或鸿沟,有时很难缝合弥补或跨越。“在中国目前的法院审判中,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13]从现在审判实践看,传统司法模式在广大的基层法院,基层法庭——与最基层民众所接触的一线审判机关,仍具有浓厚的适用基础和氛围。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为民”的精神,作为优良的司法传统,对于今天的审判工作有着显然的意义:在司法手段上要充分利用调解的方法;在司法方法上要依靠群众,注重适当吸收群众意见,兼顾群众的感受;在司法效果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当事人能通过司法程序彻底及时解决纷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恰当行使释明权,在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中也可不拘于形式,可将新的诉讼模式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可以避免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可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两翼”并举的可行性
我国现代社会司法需求呈现出阶段性、适域性、异存性的特点。[14]面对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发展,总体来说,西方的司法制度优于我国传统的司法制度,比如司法独立、正当程序、形式正义等理念是中国传统司法观念中所缺乏或不足的,同时这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的。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成熟,以及法治国家的逐步成型完善,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司法制度,从而并举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和西方现代法律制度这“两翼”,必然是推进我国现代法制建设步伐的应有之义。
在尊重与保留现代先进的司法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需求呈现出的对象适域性的特点,我国司法需求的满足要在我国社会的多样化——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纠纷本身的属性差异、公众对司法的认知的差异等——的前提下展开。能否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缓解司法矛盾的桥梁,立足我国国情以及司法实践,重新借鉴其大众司法的特色,走与人民相结合的司法,是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当下的司法需求应当是一个能够得到社会公众认同的司法,一个具有司法正当性的司法。”[15]正视这个司法需求,就会使得司法需求的异存性成为一种立足历史和国情的必然。建设当下的司法机制,也必须关注现代传统中这两种倾向的共存性——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传统与乡土化的现代法律传统长期并行。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缓冲地段,将之看作在移植运用西方法律思想及其制度大趋势下的一种试验田;同时考量在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如何切实地发挥以西方为代表的优秀的法律文化、思想、制度;通过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有机根植,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以期寻求一种“两翼”并举的路径和方案,满足现阶段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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