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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8)

  而以上两点所探析到的适域性、异存性必然归结于司法需求目前所处的具体社会现实,即司法需求的阶段性特征——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历史适宜性。我们既不能看不到时代的变迁,囿于落后的教条;也不能抛开变迁的实际,执着于所谓先进的理念。滞后于时代结果只是滞碍社会的发展,司法则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超越了时代的司法则难以发挥对社会的调节功能,进而可能引起其他不良连锁反应。我们应该在对我国现阶段法治时代特征认知的基础上,探索适应我国的司法运转机制。毕竟在通常情况下,规定司法的法律是对一个社会深刻把握后的产物,是公众理性的反映,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在此基础上,法官的司法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笔者认为应该正视西方法律传统与乡土法律传统共存的现实。两翼并存是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司法现状的。

  (四)对司法主体的“司法为民观”的培育

  我国近十多年来高等法律教育及职业培训,已经为我国司法实务输送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是,虽然法官职业素质有所提高,具有了知识化、专业化的法律教育背景,目前法院审判人员还是显年轻化,他们对我国的传统审判经验缺乏传承,社会阅历较浅,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往往导致许多案件社会效果不理想。

  如何实现司法为民与司法权威的统一。除了法官自身要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恪守司法的被动与中立的外,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文化结构、社会阅历、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需要通过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充分尊重群众、密切联系群众, 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从而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如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基层办案法官脱下法袍,走出法庭,走进社区,让老百姓以一种看得见、摸得着、体会得到的方式感受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庭通过辨法析理,把法律政策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是非评判结合起来,实现了人民群众与法庭审判活动的互动,使法庭成了传统伦理是非的评判场,成了民众鲜活的法律讲堂。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司法工作者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最大程度地求得客观真实,了解和倾听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实行简便快捷的审判方式等,这些精神实质和我们目前所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是一脉相通的。因此,在现阶段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身体力行,加强传统审判经验的学习,走出法院去阅读社会国情,对我国今后的法律事业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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