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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9)

  (五)指引司法实践及改革的“人民性”理念

  司法实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而理念是贯穿始终的要素。可现代诉讼理念,以西方法律文化为内涵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这些与我国国情存在一定差距,尤其与我国民众的法律素质和社会配套机制相差甚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这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是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其一心为民、案结了事的灵魂和精髓——在今天的司法语境中,这两句话应该解读为:一心为民,就是要在司法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并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案结事了,就要求法院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既要解开当事人之间地“法结”,又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

  人民性的司法理念具体而微地说,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的: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司法过程上要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结果上吸收群众评价评议;司法效果上向社会延伸,通过司法行为宣传政策法规,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

  只有将“司法为民”当作现代司法理念,才能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复无常和资源浪费;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就有了方向性和落脚点;也只有树立这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才不会导致在社会转型期以及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信仰的危机。没有理念的基础,仅仅依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的。

  (六)民众端口的司法改革方向性突破 

  毋宁说追求法律自身的价值,单是面对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我们都不能也不应该走脱传统法律文化传统的土壤,而应当借鉴历史的经验和有益启示,应该说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群众路线——放到今天的司法语境中,即大众化的司法——是完成我国现代法律本土化的融合及完善所不能绕过的路。只有实事求是的正视现实地国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努力的发挥其社会功能,通过法律路径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关切的权益,而不是总想着如何去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独立、程序正义等。笔者是举双手赞成、尊重法律的自身价值,但是这需要现实的成就的土壤,最起码广大民众有普遍的法治意识,依法办事的惯性思维,可是我们民族历史上就缺乏这种基因。这当然不是说视目前法律追求自身价值的努力为无力和消极,应该是亦步亦趋,渐进式的。自上而下的推进固然可以加速法制建设的步伐,可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所暴露出的问题,让笔者不得不思考,我们法制建设过程中,司法改革这一块努力的思路或者说采取的方式是否有些单元化,粗糙了?自下而上,只有将司法与民众切实的联系起来,或者说是从法治的受体——民众考虑,我们是否忽视了其能够积极作为的意义?这种两端式的司法思路都是应当受到正视的。现在看来,我们往往对民众的一端考虑的太少,法律与民众的互动才是作为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出一条立足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比较稳妥科学的发展方向。自然地,与群众相结合也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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