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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制宪权通过文化认同获得权威/乔铁军
           试析制宪权通过文化认同获得权威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乔铁军

  制宪权理论用“政治决断”解释了“人民”参与构建国家时作出的授权。但在现实中,采用制宪形式构建的政权并不总能获得人民的真实认同。当代立宪主义语境下,无论是构建国家,还是确立政权权威,执政者掌控和行使权力形式上都必须满足人民认同这个正当性标准,人民是根据文化统一行动的;所以,人民的统一认同实质上表达了文化的认同。只有在符合人民文化认同的权力话语基础上,才能构建起真正符合宪政精神的权威。人民如何要避免被僭越的危险,保证权力获得权威呢?那就必须要对权力作出真实的权威判断。
  针对这个问题,韦伯提出了权威的类型化分析,试图通过探讨特定权威的内在规定,为权力获得权威确立起相应的规则。虽然现实中没有一个政权能够单独对应他所说的某一类权威,不过当代立宪主义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法理型权威为最重要的一种权威。根据这种理论,所有的团体成员服从一种“经由协议或强制的手段来建立”的“理性”所创制的规则,所有人都受到这种规则的“权力笼罩”,即所有人的服从或同意。这种规则的权力是掌权者获得权威的依据。然而,获取权威所需要的“所有人的同意或服从”是如何作出的,即什么是找到韦伯所说的“理性规则”及其程序呢?正是针对这个问题,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理论,建立一种找到人民真实意志的程序机制。他直接穿透了统一体形式,回归到以具体个人为单位的社会,提出个体通过平等自主的交往,表达对权威的认同,“随着从公民互相承认权利的横向社会联系到进行纵向社会联系的国家组织的过程,公民的自决实践得到了建制化……一种同主观自由内在地交叉的人民主权再一次同国家权力相交叉”,他走出了纯粹以政治统一体为主权权力的结构,在公民的自主聚集、论坛或其他团体中的自主交往循环中寻找人民意志。此时,人民对权力的权威判断是“通过一种建制分化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预设和程序而得到实现的。”(11)即使不考虑这种“建制分化”的程序最终如何形成整体判断,哈贝马斯的交往程序理论必须要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推进,这就将交往规则变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如此便又回到韦伯理论中留下的问题上,即人民作出同意或服从的规则是什么。无论是“理性”还是“自主交往”,要突破掌权者所操控的规则限制,保证人民自主表达权威判断,并形成政治统一体对权力的真实权威判断,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人民统一判断的形成路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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