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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分析/栗潇华(4)

  (4)案件处理难。由于是国家机关人员犯罪,这些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职务工作,编制了周密而广泛的社会关系网,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局,一些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常常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工作”,同情犯罪嫌疑人,希望检察机关、法院从轻处理。

  (5)干扰阻力大。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人员职业敏感,身份特殊,加之多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一旦发生犯罪案件后,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司法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给检察机关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二是主观上,存在“不让查、不敢查、不会查和不重视”的问题。

  (1)不让查。有些地方领导干部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案件发生往往以各种理由,不让检察机关查处案件。

  (2)不敢查。由于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加之一些地方侦查办案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足,影响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

  (3)不会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具有较好的素质和专业知识,其作案的手段隐蔽,且反侦查意识较强。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侦查能力。从司法实践看,一些检察机关侦查办案能力低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4)不重视。有些地方对土地保护和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盲目发展和开发,导致土地领域渎职犯罪屡屡发生。

  三是在有的地方没有形成惩治土地领域渎职犯罪合力,存在对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惩治和预防土地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在实际执法中,各部门分散执法,没有形成-合力,影响执法效果。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影响了对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制定实施了一大批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法律法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对违法犯罪的查处。

  五是部分地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执法环境亟待改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监管部门执法压力大。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查处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中,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领导和主管部门对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对检察机关的查办案件工作不予以支持。

  四、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建议

  1、强化学习意识,打好侦查基础。在启动每一件涉土渎职犯罪案件前,承办人员必须多方收集、认真学习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该行业、该单位的行政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资料,确保做到熟练掌握相关规定,全面了解涉嫌渎职犯罪的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和具体环节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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