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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证据的初步探析/周冬平
现代科技证据的初步探析

周冬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内容提要:当前,许多国家为了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能,纷纷试图将现代科技手段引入诉讼程序。然而,由于科技证据本身充满了争议,它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得到研究。本文仅从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以及收集的范围与程序的角度,结合各国的一些实际作法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析,并以此谈谈自己的立法设想,以期为我国今后在这方面的立法与研究抛一引玉之砖。
关键词:科技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相关立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就诉讼领域而言,这种变化给诉讼活动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它一方面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发现与获取证据信息的能力,另一方也使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分子逃避侦控的能力大为增强。为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当前许多国家试图将现代科技引入诉讼过程,以提高诉讼证明的技术含量和高效性。然而,现代科学技术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它在极大增强获取犯罪信息与证实犯罪能力的同时,由于其具有的新颖性而使其准确性一时难以得到公认,也往往使公民的私生活和个人权利可能受到更大的侵犯。因此,许多国家对现代科技证据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问题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
一、现代科技证据的概述
所有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就是科技证据。[1]应该说,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早已开始,但“科技证据”作为一个法学名词却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是较早系统研究科技证据的,他将科技证据界定为十三个领域:(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法;(8)DNA检验法;(9)枪弹证据;(10)声纹;(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2]日本著名法学家田口守一教授也在其《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对此做了专门介绍,将科技证据分为:(1)拍照摄像;(2)采集体液;(3)监听;(4)测谎器检查;(5)警犬气味鉴别;(6)声波鉴别和笔迹检验;(7)DNA基因鉴定。[3]他们都一致地认为,科技证据应限定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但同时由于其新颖性致使其可靠性难以得到科学界的一致肯定,要么其对人权的侵犯而被许多法学家所排斥,而导致其许容性经历了或正经历着一个不断否定到肯定的反复过程,几乎每一种科技证据从产生到走进司法程序。从被少数执法和司法机关承认到被多数执法和司法机关采用都经历了一个长期反复争论的过程,如测谎技术、秘密监听、精神病鉴定等的应用及其获得,证据的使用都无不引起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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