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现代科技证据的初步探析/周冬平(2)
尽管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犯罪的智能化,使用科技手段进行诉讼证明是现代司法程序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对付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中,科技证据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最有效的证明手段。正因为如此,许多现代科技证据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界的承认。我国在有关立法中也肯定了某些科技证据的使用,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都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或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自80年代晚期也开始使用测慌仪协助办案。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科技证据中的许多重要问题缺乏更多深入的研究,在实际的适用中也缺乏具体明确的决定。
二、科技证据的证据特性之分析
证据的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和传统的证据种类相比,现代科技证据既有一般证据的特性,也更有与其它证据形式不同的特殊性,这是我们在认识与运用科技证据时要充分予以注意的。
1、科技证据的证明能力
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4]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一般由法律加以确认或限定。应当说,绝大多数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已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的认可,但仍有不少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仍是立法与学术界争议的问题。那么,决定一种科技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或者说,一项科技证据最终能否得到司法、立法机构的认可而具备证据资格要必备些什么条件?通过对各国许多科技证据从出现到最终为立法或判例所许容过程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决定一项科技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该项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及其结果的可靠程度,这往往用准确率来表达;二是该项技术措施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程度和方式,以及这种侵犯程度和方式能否为该国的人权保障制度所容忍。
科技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及其结果的可靠性,是一国立法、司法者在考虑是否要将这一项科技证据赋予证据能力时最重要的依据。许多科技证据由于其技术上的原因,在其早期往往会引起很大争议,也难为学术界或司法界所承认,很难获得证据的资格;但随着这项技术的完善,其结果的可靠性不断提高,那么,这一项科技证据的适用也逐渐为立法和司法所接受。就以目前仍有较大争议的测谎试验为例,早期的测谎试验虽然被许多人认为是侦破技术的一大突破,但由于其科学性无法得到认定,其结果的准确率也并不高,“在心理学和生理学专家未获得符合标准的科学认同”,因而无法使法院接受该专家证据。但当这一项技术逐步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据统计,现在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测试可以使错误率缩小到1%的水平以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其准确度已远远高于法院现在承认的其他证据,足以保证在特别领域中得到承认和采信,现在美国大多数州已在立法或判例中正式确认了它的证据能力。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