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案件范围的理解/刘汉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有关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规定共七个法条对此做了规定。从逻辑角度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8项受案情形是列举式,并没有穷尽所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我们要弄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从研究那些案件不应受理入手,排除不属行政案件受案的情形,其他就是应当受理的具体情形。笔者下面作以简述,仅供参考。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是看它的政治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即它的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例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都不得直接地或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不得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但只能基于自己的职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审查。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目前不能被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①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撤消、改变的权力,只能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②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都是大范围、不确定的对象。如果抽象行政行为造成了侵害后,由单个对象通过一个个单独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必然会扩大解决问题的成本,也有一些技术上的困难。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去掌握呢?例如:某市需要在市规划区内,对城东的棚户区进行改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出了拆迁公告。这里的拆迁公告就是针对的特定人,因为,无论小区有多大,在这里居住的人都是可以统计的。故某市的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如:某市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发出通知,非本地乳制品不准进入本市进行销售。这里的“非本市乳制品”是不确定,因为按常理是难以去统计的。因此,该通知是针对不确定的人群,属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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