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杨玉岭(5)
(六)同原告受处罚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原告受处罚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与原告受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如果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合法,那么原告就会胜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就会被撤销;如果行政机关批准行为违法,原告将会败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就会维持,原告因受处罚所遭受的损失将应由行政机关予以承担。如李某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在公路旁建房一座,但某市公路管理部门认为李某的房屋系建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影响公路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越权审批无效,责令李某拆除房屋,李某对处罚不服,起诉到法院后,城乡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行为同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行为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法院认为处罚决定合法,则意味着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违法,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诉讼中进行举证或辩论,这样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一并裁决,防止发生新的诉讼。因此同原告受处罚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非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它不能成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即使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从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民法院只能将与其共同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但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结果与非行政机关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如果人民法院确认了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并且需要进行赔偿时,非行政机关就应当作为赔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八)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因征地或拆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当事人不服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相关的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在实现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则与建设单位的权益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甲所有的房屋在城市建设中需要拆迁,甲与建设单位就有关的拆迁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经拆迁管理机关裁决后,甲对行政裁决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建设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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