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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杨玉岭(6)

  (九)房产登记行政案件中第三人的确定

  房产行政案件第三人是指同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具体房产登记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确定第三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同一房产管理机关在一个具体房产管理登记行政行为中分别对几个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只有部分相对人起诉,其他未起诉的相对人如果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房产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应予颁发产权证而不予颁发的,单位和个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作为的,法院判决房产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后,房产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效力。

  3、房产机关超越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到被处理人以外其他人的利益,这些利益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表面上看似乎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房产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所致,而是其超越职权所致,不属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异同

  区分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异同,可以更好地把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特征,准确地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防止和避免将二者相混淆,错列行政诉讼第三人,增加诉讼参与人的讼累。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在法律特征上的相似之处

  l、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都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看起来提法有所差异。其实,“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必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这一点而言,两者是相同的。

  2、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诉途径相同,即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都必须是在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和判决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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