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杨玉岭(8)
6、行政诉讼第三人如果未参加诉讼,以致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不可能另行起诉,只有通过申诉和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才能解决,因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宜作为两个案件的审理对象。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未参加诉讼,其合法权益问题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决,而不是一定要对原案进行再审。例如,买卖纠纷中的连环无效买卖纠纷,凡原告、被告以外的所有买卖各方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一并解决纠纷,也可以在原诉讼结束后和直接发生买卖关系的一方另案单独解决纠纷,一般不会引起对原案的再审。
四、结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一个颇有争议且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参诉地位,何种人应当参加诉讼,以及在诉讼中应当给予其哪些权利,其应履行哪些义务等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难题。应通过审判实践的不断探索活动,来促进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使行政审判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逐步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而大力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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