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上)/王利明(6)

我们建议尽量减缩业务庭的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方案,重新划分业务庭并明确其职责。尤其是对业务庭的负责人,应进一步规范其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和角色。在我们看来,业务庭的庭长,其主要职责应该是案件的分配、业务的指导、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以及有关政策的上传下达等,而不应是对具体案件的把关和审批。实际上,我国法院对案件的审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必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3.合议庭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合议制,(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1条。)而合议制的具体体现就是合议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合议庭自身的运作以及合议庭中陪审员作用的发挥两个方面。

就合议庭自身运作而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合而不议”。就大多数案件来说,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由“主办人”或“承办人”一人审理,其他合议庭成员不直接参与,评议案件也是主审法官的意见起主要作用,其他成员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质性的合议,只表个态;个别的甚至先裁判然后再分别通气,既不“合”也不“议”。还有一种情况,是案件判决前要经庭长、院长“把关”审批,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实际上没有完全的决定权。有些地方还明确提出: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只负责查明案件事实,不负责适用法律。(注:景汉朝等《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50页。)从制度设计角度看,案件审理采用合议制并运用合议庭方式,是为了强调合议庭各成员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互相补充制约,形成整体智慧和优势,防止法官个人认识上的失误、审判工作中的专断和司法腐败的产生。(注:景汉朝等《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51页。)而无论是“合而不议”还是层层审批,都完全背离了上述宗旨。

合议庭中陪审员作用的发挥亦是合议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承袭或借鉴。典型的现代陪审制度的特点是: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倾向性意见,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注: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可见,陪审员的设置,是与一定的诉讼模式及审判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是由公民依法选举的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院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陪审员的出勤率极底,有的地方因此常常临时抓差随便找人,或者干脆不再请陪审员陪审,致使陪审制度名存实亡。即使有陪审员参加陪审,大多也都不提前阅卷,而是开庭审理时才被召来,对案情一无所知,庭审时根本无法介入。这样,整个案件的审判及其他工作大都是由法院审判员一人进行,陪审完全成为陪衬。(注:《审判工作热点问题透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48页。)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