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法律措施的完善/史文静(4)

  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公司财务报表,账簿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记录的查询来进行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进而以确保知道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种监督,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这项新规定是新公司法的重大创新。赋予股东表决权是为形成公司的意思表示,实现公司的经营和牟利,其行使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实现公司利益,从而最终实现股东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某一股东或者某些股东过于注重其个人利益而行使表决权,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表决权排除,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和剥夺。

  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主要是针对大股东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事先消除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在解决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冲突时发挥显著的积极作用,与诉讼等事后救济措施相比,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五)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股东的直接诉讼的法律规定。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根据该条文取得诉讼的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相对于直接诉讼而言,股东的派生诉讼是对股东诉讼制度的突破和完善,这项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2 条规定了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内容,从法条可以看出,派生诉讼的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且强调了提起诉讼的前提为用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手段,只有在公司的相关机关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司内部救济的,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置程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实现诉讼经济。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寻求救济的有效手段。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