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法律措施的完善/史文静(6)
(三)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引进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来说是一大亮点,但有些方面需要加强和完善。首先,对于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较为苛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财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就我国实际来说,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股民大多数属于持股量很少的中小股东,1%对他们来说很难达到,这无疑使得股东派生诉讼失去一定意义,公司法可以做出适当修改,结合实际,降低所持股份的比例,或者取消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对于侵害公司利益,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所有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全面落实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其次,缺少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有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由最终败诉的一方来承担,但仍需由原告预交,同时原告也需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申请执行费用等,而股东派生诉讼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股东是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可以预见,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的数额较大,这些因素必然会对中小股东是否提起派生诉讼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打消诉讼的积极性,不利于诉讼的提起。对此,可以考虑引入美国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当股东派生诉讼获胜给公司带来利益时,原告股东可以从公司利益中获得一笔合理费用的补偿,也包括律师费 。我国公司法也应当增加类似的规定,补偿股东所支出的部分诉讼费用,激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切实保障自身利益,有效维护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进一步明确股东的知情权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同时增加了股东的复制权,但新法仍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内,实践中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查阅原始凭证就不能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股东即使花费巨大精力打赢官司,也得不到实质性的利益,这就违背了立法者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可能使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化为泡影。为使股东的账簿查阅权行之有效,应当尽量扩张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具体说来,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情况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各种会计文书(含会计原始凭证、发票、合同文书、纳税申报表、出口凭证等)都应包括。其次,条文中规定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在这里,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公司法没有列明,这极容易造成公司拒绝股东要求查询,正当行使权力的借口,有利于实际控股股东隐瞒事实,掏空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所以,公司法应当严格限制拒绝查阅的情形,进行明确列举。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