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史文静(6)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 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及时救济受害人, 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无过错责任的表现形态主要有: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也并不意味着对等,某种意义上讲无过错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第三,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在于合理确定责任、合理补偿损失。因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第四、无过错责任对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决定责任的要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要根据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采无过错责任归责的立法重点,应遵循法已立,应严守,即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应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围适用。一旦被列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的范围,那么,行为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可以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的抗辩受到限制或不适用)。
六、结语
《侵权责任法》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 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向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意味着今后个人权益能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侵权责任立法过程中,针对我国特殊国情和法制传统的理念都涉及和考量,对转型时期中各种复杂的利益格局的进行了充分考虑,以及对利益冲突完善了协调措施等。因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相对于其欧美国家来说,即便是比较上的借鉴,也不是通过简单的继受来完成,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持侵权责任法的特色,是契合中国社会发展和现实国情的需要。因此,这部法律为中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为百姓权益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持,为法治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世界民事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了中国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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