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王晓君
看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
王晓君*
内容提要:
本文意图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中国民法从传统到近代到现代的发展进程中的本体价值演进,以及由此产生的立法问题和社会意识影响等问题。
关 键 词:文化 民法文化 权利 义务 本体价值
一、 文化
文化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人为环境和方式,是“人”化、“文”化、“伦理”化、“本质”化的人类史运动,是以人的生存价值体系为核心、包括心理意识、行为方式、知识、艺术、制度、习俗等要素构成的综合文明建树,是“由历史传递的、体现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或“意义之网”。 文化”(culture)一词,含有耕耘、培植、修养、教化等意思。对于文化的含义和特征是颇富争议的问题。学者和专家们的看法和定义都有所不同。英国人类学家EDWARD TYLOR有一个颇具影响的界定,即“文化或者文明,就是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他作为社会一贯的能力和习惯。”j还有学者从哲学的角度作了概括性定义“文化泛指人们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模式和活动方式。”仅仅从文化的概念角度我们就可以明显的了解到文化的多元性、社会性、地域性等特征。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是以自然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因此文化的表征和内容就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类型。文化类型的铸造除了地理环境为起前提性因素外,还要受各种社会条件,尤其是生产方式的影响。因为文化是作为社会的人创造的,而不是地理环境创造的。
二、 民法文化及其本体价值
(一)如果说文化是浩瀚的大海,那法律文化则是浩瀚大海承载的航船,如果说文化是深厚的土壤,那么法律文化是植根于深厚文化土壤的大树。既然整体文化研究成为每一种文化现象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那么,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则是在法律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对人的生命存在及其世界的关怀,是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是以自己的独特形式去体现文化的实际存在与价值追求的,它通过对正义与有序的不懈追求,通过把人的交往关系权利义务化,通过对行为的约束,责任的归咎,推行人类社会的伦理化、文明化,来实现人的本质。
“民法文化”这一概念,是出于民法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是由于民法的文化蕴含或文化性已成为民法的本质特征,并对整个法律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民法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但它不仅仅是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民族心理的和其它人文自然因素的综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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