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殷桂荣(4)
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股东的权益。从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公司注销的制度过于关注公司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都在于谋取利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因此,不应偏重于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另外的群体。任何人投资于公司都应预见到风险,同样,任何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应预见到风险。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闫周秦,程华.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实现问题[J].经济与管理.2007,12:46~48。
[2]敖斌.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的确定[J].经济与法.2006,6:178~180。
[3]王红.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J].法商研究.2006,6:98~104。
[4]熊晓震,杨志超.浅析公司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J].凯里学院学报.2007,8:22~23。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