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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类别/林清阅(2)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这种“存疑不起诉”与“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人民检察院在独立享有不起诉案件的决断权的情况下会产生独断专权的判断时有三种制约人民检察院的途径:
一、来自公安机关的监督。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有罪,然后将该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要求人民检察院追查到底。但是,检察院如果任何案件都是不起诉,那么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就是做了无用功。所以这样之后公安机关就有了两种方式来制约检察院的不起诉行为。1、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向作出该项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2、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要求复合、重新审查。
二、来自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制约。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这种不起诉是由于相对不倾诉或酌情不起诉作出的。这种申有两种情况:1、申诉针对的是不起诉的结果。这个结果不服可以申诉,不起诉不服可以申述,申述起诉不服可以申诉,判决不服可以申诉。2、判决裁定的理由不服。酌定不起诉的理由是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犯罪的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责任。所以在检察院宣布了嫌疑人不起诉决定时,那么嫌疑人也就被判定了实施上已经犯罪,这样会给嫌疑人带来的社会评价将降低。所以嫌疑人才会提起申诉,要求给换不起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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