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徐英杰(5)
(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仅须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而不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为必要。换言之,即使对动产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无不可。
通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TEL:0516-8231012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