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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犯罪的分析和思考/齐江涛(5)

  (二)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确定刑事责任

  对完成形态,因为犯罪结果完全符合雇主和受雇人的意图,因此,双方对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后果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此,不作过多论述,只对实行过限和未完成形态下的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1、实行过限情况下刑事责任的认定

  雇佣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它的实行过限问题是其特殊性。在纯粹的雇佣犯罪中,雇主是教唆犯,具体的犯罪行为由受雇人独自完成,若其行为超出了雇主的故意范围,则由受雇人对其行为单独负责,雇主对实行过限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认定受雇人是否实行过限时,必须对雇主的犯意进行认真考察。共同犯罪的故意由于各个行为人感觉器官不同,认识能力等个体差异,出现了对雇主意思表示的歪曲心理反映。在雇主授意明确时,认定受雇人是否实行过限,较为容易,但在授意不明确时,认定就较为困难。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现雇主说:“收拾ХХ,摆平ХХ,整他,教训他”,这些词语内涵外延含混不清,会产生严重分歧,轻则轻微伤,重则重伤、死亡。所以,这时雇主的故意内容是包括几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在该范围内的上限和下限之间摆动。所以,这时受雇人在不确定故意范围内造成的所有危害结果,都不属于实行过限,都应由雇主和受雇人一起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在不纯粹的雇佣犯罪中,雇主参与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或全部犯罪行为,可为组织犯、教唆犯或实行犯,受雇人则可为实行犯或帮助犯,则又应根据不同情形加以认定。第一种情况是在雇主和受雇人共同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时,雇佣双方均为正犯,倘若任何一方实施超出了预谋的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由实行者本人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不负此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雇主有时是共同犯罪的组织犯,虽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但对整个实施犯罪进程都起决定作用,因而对整个预谋的犯罪行为,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受雇佣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超出了他们预谋的范围,另犯新罪,这时,对于这一新罪只能由受雇人一人承担刑事责任,雇主对此罪不负责任。第三种情况是在雇佣犯罪中,受雇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如果被帮助人实施了超出帮助的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就属于帮助犯的实行过限。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没有利用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对被帮助人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独自承担其责任。二是被帮助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被帮助的人实行行为超出了帮助犯帮助意图的范围,所以二者也不能形成共同的故意,更不是共同的行为,这时,也应当由实行过限行为的实施者独自承担其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帮助犯对实行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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