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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犯罪的分析和思考/齐江涛(6)

  2、未完成形态下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对于雇主来说,可能存在三种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①雇主应承担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的情况

  要确定雇主的犯罪预备,首先要确定雇佣犯罪的着手问题。雇佣犯罪大多数是雇主不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对于雇主来说,他将犯罪意图告知受雇人后,他的雇佣行为就已完成,之后的犯罪行为是由受雇人实施。而寻找受雇人的行为,只是为犯罪创造条件,不能作为犯罪的着手,而只能是雇主在找到受雇人之后,将犯罪意图交给受雇人作为犯罪的着手。而受雇人是否接受其犯罪要求,不影响着手的成立。因此,在此之前雇主的策划犯罪、为犯罪进行准备工作、寻找受雇人、与受雇人商议犯罪行动、创造条件等行为,都属犯罪预备,如果在此时被查获,应令其承担犯罪预备的责任。

  ②雇主应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雇主一般不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受雇人的犯罪行为决定了雇主的既、未遂,雇主未遂可能是由行为人的以下几种情况导致的:一是受雇人接受任务后,开始为犯罪做准备工作而被查获。对于受雇人来说他是犯罪预备,但对于雇主来说,在受雇人接受其授意的犯罪之后,雇主的预备行为就已经完成,对他来说,犯罪行为已经在“着手了”,此时受雇人被查获是其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的,因而犯罪才没有得逞,所以雇主应承担未遂的责任。二是受雇人在实行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或者犯罪结果尚未达到雇主的要求,对雇主与受雇人来说都构成犯罪未遂。三是受雇人在实行犯罪时,由于种种原因自动中止犯罪。对受雇人来说,他是中止犯,而对雇主来说,受雇人主动放弃犯罪是他所不希望的,违背了他的犯罪意志,他的犯罪目的因受雇人的中止而不能达到,雇主仍应承担未遂的责任。四是受雇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行决定不实施雇主所要求的犯罪行为,而转变为实施另一种较轻犯罪,因而产生了较轻的犯罪结果,而此犯罪结果是达不到雇主要求的,对于受雇人来说是犯罪既遂,对雇主来说却仍构成犯罪未遂。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骗取佣金的行为,即受雇人在与雇主协商犯罪事宜之时,根本没有犯罪意图,未打算实施该犯罪行为,或者为了收取佣金或其他原因而假意答应接受雇佣。此类情况下,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因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雇主来说,他并不知道受雇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知悉后尚未再次雇佣他人而被查获,这种情况也应属于犯罪未遂,雇主应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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