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探讨/刘孟海(2)
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的相互关系涉及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价值:新闻自由与公平公正,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媒体监督与独立司法。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司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要对事实进行筛选,司法裁判依据事实必须全面;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自由”与“独立”,这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的最大区别。而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也有许多共同之处,而这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促进社会公平。因此,两者之间既有内在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冲突和过分亲合的一面,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不断调整的过程。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司法权最终也是为了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人员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所在,是法官、检察官必然的价值追求。
司法行为与媒体监督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但在实现共同最终价值的程序和手段上有很大区别:司法行为通过依靠公众共同遵守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新闻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行为与新闻媒体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新闻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因此,媒体与司法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均不可或缺。
二、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很显然,新闻媒体对司法部门的个案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行为,从实现社会公平的角度,司法需要传媒介入,才能保证公开、公正,因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原因是,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还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特别具有阳光的特点和功效,在任何社会,对任何权力和龌龊,都能起到监督作用,能够有效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当然也能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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