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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球化语境下的控辩关系法理分析/赵刚(2)
法院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庭审模式的构造关涉审判公正的底线,是刑事诉讼变革的关键。传统的庭审模式大致分为普通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与民法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法律全球化语境下两大法系走向较量与融合,两大庭审模式也开始互相借鉴,出现相互融合的态势,强调控辩平等参与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业已成为国际性刑事诉讼现代化变革潮流。以民法法系为代表的法国和德国均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子,在庭审过程中注重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权益,控辩权利对等,双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以普通法法系为代表的英国则于上世纪80年代受法国检察制度影响建立了现代公诉制度,美国则参照民法法系强调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与中立官署角色;日本、意大利和俄罗斯则集两种庭审模式之长,建立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模式。总之,现代化控辩模式已经成为各主要国家庭审改革的方向,尽管中间有少数国家在改革进程中出现回潮,但源于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关于正当程序与公正审判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诉权的普遍要求决定了现代化控辩模式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从世界各国刑事庭审模式改革的现状分析,现代化控辩模式的基本表征是:1、刑事诉讼在法理上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冲突,被告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国家追诉人即公诉人与辩护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及平等武装;2、公诉人与法院必须在组织上实现控审分离;3、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4、受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亲自辩护和选择律师辩护,并享有法律援助权利;5、诉讼构造为“等腰三角形”,法官中立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6、在法庭上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讯问对其不利和有利的证人;7、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8、诉讼的核心在庭审程序,庭审适用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以及公开审理原则;9、公开宣判;10、被判有罪者有权由较高级法官进行复审。
二、对我国刑事庭审传统模式的扬弃与现代化控辩模式的建构
我国的传统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超职权主义,其庭审模式是流水线构造,其形成有深刻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我国自秦汉以来2000年来的封建专制集权司法制度,与民主政治与分权制衡基础上形成的现代西方法治处于不同的法域,清末五大臣考察欧美法制实行改制,开始了向民法法系的法律移植,但改制并不彻底,保留不少封建法制残余。新中国建国后涤荡旧法统,学习前苏联法制经验,历经反右、文革,法制传统被抛弃一空,社会陷入无法无天状态。1979年重建法制,同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法典赋予国家专门机关强大的司法权力,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对人权保障强调的不够,因此法典的超职权主义色彩相当浓厚,庭审模式是流水线构造,表现为控审不分,法官在庭审与公诉人配合,主动追纠犯罪;控辩权利不平等,被告人沦为审判的客体,其辩护权面对强大的侦查和公诉力量而受到很大压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基于经济动因和人权保障标准的法律全球化运动也深刻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最终促成了1996年3月7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凸显出审判的中心地位,传统流水线庭审模式得以改造,遵循了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初步建构了以控审分离、审判中立与控辩对抗为基本框架的现代控辩式庭审模式。新庭审方式试图融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二者之长,建立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但在具体程序设计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本位主义思维影响,诉讼平等和保障人权理念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没有彻底地改变我国控辩双方地位失衡的状况,三角形不是等腰的,仍然倾向于国家司法机关,集中表现在律师的力量相对于检察官而言还是过小,审判的中立性也不足,所以还应与时俱进,吸收借鉴国际刑事司法标准,进一步推进程序结构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谈化国家本位主义色彩,强化人权保障,扩大律师辩护权利,在控辩式庭审方式所体现的控辩平等中初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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