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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必备之70条/李俭(8)
第九部分:房屋交付
第52条、出卖人在确定所售商品房处于适合交付、使用状态时,得向买受人发出交付及交接的书面通知,在双方同时到场的情况下交付钥匙,并对商品房进行现场的察看,发现问题时即中止交付,并应将问题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出卖人应对此进行及时的修缮、补救,并向买受人按总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由于任何出卖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商品房的延迟交付,出卖人得为此向买受人按每日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53条、鉴于商品房质量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买受人无法仅凭外观立即对此做出准确的判断,出卖人必须保证其所售房屋在五年内无漏水、渗水、裂缝等质量瑕疵,保证房屋始终处于适住状态,一旦发现以上问题,出卖人应在一周内负责修复,否则,出卖人应当按总房价每日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问题严重且在十天内出卖人无法修复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换房或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十部分:所有权证

第54条、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后的一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所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所必需的文件、证书等相关资料,并协助买受人办理有关手续。若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房屋交付后90天内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立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若出卖人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拖延退房的,应按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赔偿金。

第十一部分:契税

第55条、契税补差:鉴于我国当前将120平方米(+/-20%即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定义为经济房,并对此实行2%的契税优惠政策,而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契税为4%,一旦双方所签合同规定的商品房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而出卖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因此而多支付的契税和其他一切税费。

第十二部分:社区基本情况
第56条、建设概况: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重要指标容积率为:__________;出卖人承诺在合同或广告中所说明的公共设施均可在买受人入住时投入使用,如果本社区可能进行分期建设,则前述设备及设施均与后期工程无关。
第57条、公共设施: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如儿童乐园、健身设施等系为社区居民生活、锻炼方便而建设,不得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出卖人保证所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出卖人应对其进行妥善的管理和保养,保证其功能始终处于能正常使用的状态;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消除隐患,同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在此期间不得使用,否则,出卖人须对由此给使用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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