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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探究/张玉英(4)

  (五)建立定期评价和备案审查制度

  对于已经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定期进行评价,对不符合形势、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建立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约束机制,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周佑勇:《完善对行政规范的复议审查制度》,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汪全胜:《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高鸿:《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5]马怀德:《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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