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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万卫华(4)

  因此,BOT特许协议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最突出的体现即在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政府,享有超越对方当事人的许多权利,如监督执行的权利以及合同解除权等,都超越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有不平等的嫌疑。然而,笔者认为,从项目协议的本身来看,它属于民事合同无疑,但由于BOT项目涉及的标的通常是公共基础设施等牵涉公共利益的项目,因此,在履行这个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必须拥有一些超越普通民事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可以认为是BOT特许协议是以民事合同为内容,辅以行政合同的一些形式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既然BOT特许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就不能仅仅依靠普通的合同法来对其调整。笔者认为,对于BOT特许协议的调整,我们可以参考类似于政府采购法的形式,单独对BOT项目进行立法来调整,这样才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互惠共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于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方文军:《论BOT特许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5]高岚君:《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研究》,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刘晓君、白庶、李涛:《 BOT项目融资中定位思》,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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