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郑国(4)
(三)刑事政策的限制
无论是广义的有权机关的刑法解释,还是本文讨论的刑法适用解释,都要受到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要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作为刑法解释方法之一的刑法目的解释方法同样要受到刑事政策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会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判断的过程,这种价值判断所依据的标准应该是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法官在运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时,应自发地把刑事政策与目的解释相结合,不能违背刑事政策。实践当中,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党和国家确定了宽严相济和“两个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刑事政策,因此,法官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时,要考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相符合的重要刑事政策。
(四)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的限制
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运用广泛、地位重要,但同时也受到其他解释方法的限制,尤其是文义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对目的解释的限制。刑法文义解释是探寻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目的解释要在文本的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出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目的解释同样受到合宪性解释的限制,任何一种解释方法最后都要受到合宪性解释的检验,如果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违背了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那这种结论就是无效的,可见,刑法目的解释要受到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四、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所得结论的效力
一般来说,学者对几种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有一定的次序排列,学界普遍认为以下排列方式具有合理性: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具体方法是首先要对文本进行语义说明,以文义解释作为解释的出发点,不允许对文本作超越文义范围的解释。如果经文义解释不能得出唯一答案,存在多个选项或含糊不明时,进入下一程序即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将词语回归到文本体系的母体当中,选择与文本体系相协调的结论。经由上述两道程序过滤后,仍存在多个而非一个答案时,可以通过历史文献追寻立法者的意图。还可以探求文本目的本身进行目的解释,最后是合宪性解释的审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解释方法的位阶并不代表得出的结论的效力等级,即并不是在先运用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就具有较优的效力,并必然排斥在后运用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当结论冲突时,具体效力如何要进行具体分析。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