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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国际标准/印文军(2)
《基本原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
4、法官的晋升
建立科学的法官晋升制度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基本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有法官晋升制度法官的晋升应以客观因素,特别是能力、操守和经验为基础。”
5、法官的惩戒
《基本原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此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法官作为司法和专业人员提出的指挥或控诉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迅速而公平地处理。”第十九条规定:“一切纪律处分、停职或撤职程序均应根据业已确立的司法人员行为标准予以执行。”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纪律处分、停职或撤职的程序应受独立审查的约束。此项原则不适用于最高法院的裁决和那些有关弹劾或类似程序法律的规定。
《基本原则》第十八条规定:“除非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予以停职或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处分等。
6、法官职业化的财政保障
要保证法官职业化,就必须保障法院系统有充足稳定的财政来源,法官个人有充裕固定的薪俸,并且这种保障不是依赖于某个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临时行为,而是要尤为一种制度。

北安法院 印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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