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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举村委会/于伏海(2)



村民会议, 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也就是说,村民会议就是村里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的一个议事机构,村里的重要事务都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执行,比如以下事务: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除此外,村民会议还有权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数量很多的农村或者村民居住很分散的农村,通过挑选一部分村民作为村民代表而组成的议事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可以行使村民会议的职能。



据此,我们可以说,村民会议是每个农村必须设立的议事机构,而村民代表会议不一定,一个村要不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要根据这个村的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民名单。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提前公布选民名单,是给选民一个监督的时间,在此期间,发现问题的话,村民都是可以提出来的,比如张三发现李四不是村集体成员,而且李四没有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但是却被登记为选民,此时,张三可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名词,即“村民选举委员会”,顾名思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是处理村委会选举的议事机构,由主任和委员组成,这些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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