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法公信力研究/刘文涛(6)
面对着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一是 明确小额诉讼受案范围,实现繁简分流。由庭长分案这第一道程序把住案件的繁简分流关口,将诉讼标的小于3万元的民事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使案件通过速裁程序得以办结。二是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简化庭前程序,试行格式化诉状,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案件开庭协商、预约等方式确定开庭时间、地点。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将庭审的重心放在直接指导当事人围绕诉讼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认证上,尽量节省诉讼时间,达到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三是创新调解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调解至上”的理念,从思想上端正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认识,坚定诉讼调解信念,做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真正使调解工作深入到每名民事法官的灵魂深处。努力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即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阶段,同时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执法管理方式。
消除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弱化审判委员会功能,充分发挥法院整体执法实效。
1、正确认识司法独立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法官独立是以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为必要条件的,司法独立最终要以法官独立的形态体现出来,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核心和落脚点,法院独立是实现法官独立的重要保障。一是应坚持严格的员额准入制度,建立现代化的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吸收法律界精英,从源头上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二是改革法院机构设置和组织制度。要改变院长对庭长、庭长对法官在审判事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废除案件审批制,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执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人。三是突出合议庭独立审判职能作用,弱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对疑难、复杂的个案进行讨论、决定,不能所有的判决案件都上审判委员会。
要消除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彻底改变被领导、被制约的体制模式,真正实现法官独立。一是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套制度。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避免地方干预;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改革法院的设置,将法院归由上级法院主管,进行垂直领导,地方党委负责党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法院进人、提职晋级、表彰奖励、后勤装备等统一由上级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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