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法公信力研究/刘文涛(7)
2、弱化审判委员会职能。审判委员会不能将讨论和决定案件作为其主要工作任务,而是应将总结审判经验作为首要任务,不应过多的研究个案,对研究个案的数量要有一定的限制。要重视发挥审判管理职能发挥,把工作重心放在宏观的审判工作指导及工作经验总结上,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的研究上,制定规范指导性意见,发挥监督和指导功能,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要强化合议庭职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明确审判长、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使绝大多数案件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审委会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只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对事实证据的认定等其他工作应由合议庭完成,审委会不能讨论决定。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人格魅力。
树立执法公信力就是要提升法官的思想品德和人格魅力,增强执法者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执法科学化、规范化。
1、高尚的德性品格。作为一名执法者就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为民情怀。只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树立执法公信力。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要“以德领才”、“以德润才”,由良好的品德来统帅驾驭,使才能发挥得更愈加出色。一名执法者如果只有出众的才干,却没有良好道德品质,肯定是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执法是否公正也就可想而知了。
2、坚实的知识基础。素质低下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提升执法者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水平,不但是执法者个人的需要,而且也是执法公信力的需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者不但具有坚定的政治理论知识,而且还必须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天文地理、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和逻辑学、心理学相关知识等。渊博的、丰富的法律知识基础,才能做到秉公执法,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
3、坚定的理性崇尚。理性崇尚是执法者必须具备一种执法理念,不能随着社会潮起潮落发生信仰的改变。崇尚理性并不是盲目的崇尚,执法者本身应当要具有理性的人性、良知、诚信和公正,而不能因为外界环境的干扰,改变了人生承诺。执法者的理性是冷静的、深邃的,而不是随波逐流。要坚定的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审判工作,用激励机制倡导科学执法、规范执法。
4、坚守的诚信践诺。如果司法缺乏诚信意识,必定使公众自危,陷于混乱与无序状态。因此,司法承诺是一种态度,践诺是一种力量。公平正义是执法者的庄严承诺,辨明是非是执法者的神圣职责,严格执法是执法者的历史使命。诚信践诺,勇于担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一名执法者就要践诺,就要言而有信、说道做到,就要从执法者的一言一行开始,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廉洁司法意识。执法者的诚信践诺必然会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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