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间谍罪的界定及死刑适用/刘成江(3)
其五,间谍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或者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间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使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其七,多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使国内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损害的;
其八,因犯间谍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间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适用中,即使是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规格“罪行极其严重”相协调,只有对那些不论是从分则规定的条件上看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从总则上看,其行为又符合了“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以死刑惩治。即使如此,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的间谍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仍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至于是否间谍组织,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其确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间谍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奖励。”据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间谍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就不应当适用死刑,至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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