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王贵松(11)
(2)平等对待原则。在林烜玮与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林烜玮案”)中, [44]对涉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法院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用平等对待原则去判断是否显失公正。法院认为,当事人林烜玮与当事人罗生玉因拖拉机弃土一事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谩骂并扭打,尔后双方亲友多人参与互殴,造成多名当事人轻微伤,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且均有违法行为。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应充分考虑各行为人在该事件中所起的作用予以适当处罚,上诉人对林烜玮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最重治安处罚,与同一事件中对方违法行为人只受到罚款的处罚相比,明显太重。
(3)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郭佳诉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中, [45]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指出,已经通过摩托车驾驶考试后在等待发证期间驾驶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行政机关对这一因素未加考虑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在姜玉英诉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显失公正案中, [46]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使用了同样的司法审查方法。
其实,这种因显失公正而直接判决变更行政决定的正当性是存在疑问的。在“汇丰公司案”中,或许法院在决定拆除几层房屋时还有一个现实的参照物———汇丰公司遮挡住的外文书店,但在“林烜玮案”中,究竟是行政拘留15天合适还是7天合适,为什么又是7天而不是6天呢?虽然笔者支持对这种涉及人身自由、重大财产利益的案件等进行严格审查,但对于变更判决的做法则持否定的态度。合适的做法应当是,法院可以命令行政机关作出一定内容的行政行为,或者命令行政机关依判决给出的法律建议作出行政决定,而不是自行直接变更行政决定。
3.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
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可能是对行政裁量进行限制得最严厉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原则上享有裁量权,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其裁量权的范围缩小,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裁量决定,甚至只能作出某一种决定。简言之,行政裁量权规定可能会有羁束效果。这在理论上一般称之为行政裁量权收缩论或行政裁量权收缩至零理论。行政裁量权收缩论首先承认行政裁量的价值,但又将行政便宜主义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私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遭遇危险时,即使这种危险不是由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国家也负有排除危险、保护国民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和行政介入请求权应该得到承认。正是以国家保护义务和行政介入请求权为支撑,才将行政裁量权收缩。这种情况虽然是对行政裁量权的极大压缩,看似严重侵犯了行政机关的自主性,但却加强了对重大法益的保护。一般而言,当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大法益面临着一定的危险又无力消除、行政机关可以预见这种危险的存在、也有相应的方法去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时,行政裁量权就必须收缩。由此可见,被害法益及其重大性是行政裁量权收缩的规范基础。换言之,重大的被害法益是将行政裁量权收缩的法规范上的压力。而存在迫切、具体的危险,就是将裁量权收缩的现实基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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