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王贵松(14)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自主性的最主要领域。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裁量权,则难以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难以回应给付行政的积极需求,难以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难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如果法院将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收缩至无,自然违反宪法的规定,违反分权的基本精神。行政机关裁量空间的合理划定依据功能最适原理进行。技术性、专门性和紧急性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现实情况作出适当的行政裁量。我们应考虑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评价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别组成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所考虑的事实状况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事后由法院进行重新理解。 [52]当然,行政机关的经验并不能成为行政裁量免遭严格司法审查的正当理由。行政机关的经验固然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裁量,但其中往往也掺杂着官僚的价值观和行政利益。法院并不总是要选择最严格的司法审查方式来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毕竟行政机关在现代行政特别是在给付行政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要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的。
4.法院的功能定位和能力范围
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审查不是神灵裁判,不可能全知全能,因此法院在审查时须认识到自身的角色定位和知识、能力上的局限。对于政策问题,法院因不负政治责任,所以不能侵害议会民主主义的核心,不能无限侵入执行民意决定的政策领域。对于科技问题,法院不可能拥有行政机关的资源,因而难以把握。对于专业性问题,法院没有行政管理者的日常管理经验,因而不大可能考虑到行政所能考虑的方方面面。对于这些领域,司法审查不能过分侵入行政裁量的实体内容。
注释:
[1]参见石坚强、俞朝凤:《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评析》,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4页。
[2]参见陈咏熙:《法国法上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控制》,载朱新力主编:《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3]参见[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弘文堂2002年版,第70-72页。
[4]参见[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講義 下Ⅱ》,弘文堂2005年版,第194-197页。
[5]参见石坚强、俞朝凤:《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评析》,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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