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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王贵松(8)

  对具有广泛裁量性的计划行政裁量,法院可以适用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在日本的日光太郎杉案件中, [36]政府为举办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决定扩充国道、征收土地,东京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不当地轻视了本来最应予以重视的诸多要素与价值,其结果是没有考虑本应考虑的因素,而容许考虑本来不容许考虑的事项,或者过高评价本不应为过高评价的事项,这些会左右建设大臣判断的情形,其判断在裁量判断方法选择及过程上是有错误的,应认定其违法”。对专业技术性行政裁量、预测未来的行政决定等,法院可以适用这种方法进行审查。在著名的伊方核能发电厂案中, [37]日本最高法院并没有对核反应堆设施的安全性进行实体性审查,而是对行政厅的判断过程进行合理性审查。日本最高法院指出,对于核反应堆设施是否符合具体的审查标准,核能委员会和核反应堆安全专门审查会的调查审议以及判断的过程具有难以宽恕的过错和欠缺,而被告行政厅据此作出判断,并许可设置核反应堆,应当以其判断不合理为由认定许可是违法的。在之后的审定教科书案件中, [38]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教科书审定属于学术、教育上的专业技术性判断,被委托给了行政机关合理裁量,而在文部省审定教科书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难以宽恕的过错,再次适用了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方法。

  在我国的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中, [3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作出被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的两位评估人员中有一位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且评估人员既未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亦未能依法取证证明其所采纳的租金标准,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法院在这里对评估结果本身没有进行审查,而是对评估过程中的主体资格、考虑因素等进行审查,实际上也是适用了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方法。

  4.成本效益分析型司法审查

  成本效益分析型司法审查是指对国土开发事业的目的进行审查,肯定建设计划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和公益上的必要性,但同时对现在和将来的诸多事实进行比较衡量,考察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等的衡量是否适当,而判断该建设是否合公益性目的的一种审查方法。这里的成本效益分析与前述比例原则中的损益均衡原则有类似之处,但前者主要适用于审查判断行政计划、国土开发行政等公益性目的,而且并不要求前提事实与目的、目的与手段之间严格的比例性,承认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但是,由于这种审查针对的是裁量空间较大的国土开发等领域,故而要进行审查,且审查的强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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