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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王贵松(9)

  这一司法审查方法在法国环境法中有较多应用,否认行政计划只有公益性的判例也为数不少。该司法审查方法在法国又被称之为“资产负债表”原则或“损益表”审查,在1971年5月28日的东部新城案件判例中被首次应用。 [40]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认定事业的公益性应将事业给私人所有权所带来的侵害、财政上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诸多社会障碍与事业所能带来的利益进行比照,只有在事业所造成的障碍不过量时,其行政裁量决定方为合法。该判决承认了政府对公益性认定的权力,但也表明对之加大司法审查强度的态度。在1972年10月20日的被升天的圣母玛丽亚案件中, [41]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又重述了东部新城案件中的一般原则,并在比较衡量中加入“侵害其他公共利益”因素,最终推翻了政府对建设大规模高速公路计划的公益性所作的认定。这一在传统上免遭法院审查的领域被成本效益分析型司法审查打开了缺口。对于公益性要件(法定的或默示的)的认定,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裁量权,成本效益分析型司法审查为法院审查这种判断提供了十分有力而可行的方法。成本效益分析型司法审查舍弃了公益与私益相互对立、公益优先的传统立场,而允许在公益与私益之间进行比较衡量,从衡量诸多具体事实的有利与不利、收益与损失中推导出是否符合公益性要件。这一方法没有仅仅局限于公益性要件的判断上,还对实施行政事业所可能带来的诸多结果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提高了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可能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对诸多不同质的价值和利益进行衡量是极为困难的,法院常常表现出谦抑的态度。我国人民法院鲜有应用成本效益型分析型司法审查方法的,即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司法审查,政府推进的规划建设等通常也会得到维持。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政策性太强而其间行政裁量的空间较大,法院对事件本身所涉及的诸多利益因不能谙熟而无法衡量,以及难以避免的行政干预。

  四、法院对行政裁量的严格司法审查

  法院对行政裁量的严格司法审查,可以形象地称之为“红色审查”。严格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要件行政裁量和涉及重大法益保护的行政裁量。此时法院主要针对行政裁量的实体内容积极展开审查,对行政的干预力度也是最强的。其司法审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

  所谓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是指法院从实体法方面看行政裁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其结果与行政裁量的判断一致则予以肯定,如果不一致则以自己的判断代替之,撤销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裁量权属于羁束裁量而又不存在判断余地时,法院可以用这种方法进行审查,且无越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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