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制度初探/秦元明(4)
欧盟法律中关于民事损害赔偿基本精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要目的是让受害方得到补偿,依照条约的规定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保证受害人实现自己的权利,保证损害计算方法的均衡,法律条文确定性和竞争平等,保证强有力的公共执行力。
委员会在白皮书中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明确支持间接消费者和集体提起诉讼、保证证据的取得、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决定的效力、无效请求的标准、损失的定义和计算、高额负担的转嫁、限制期间、诉讼费用以及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关系。2009年3月欧洲议会批准了白皮书,委员会计划起草和出版关于损害量化分析的非强制性的指导性文件。
在竞争损害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个人收集证据难度非常大;二是集体诉讼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在证据方面,在大多数的反托拉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被诉违反竞争法的企业通过让受害者无法接触事实的方法使其无法起诉或者无法胜诉。在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在民事诉讼中都没有证据开示制度,受害方当事人承担了更多举证责任。但英国、爱尔兰和塞浦路斯等国都有证据开示制度。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白皮书规定,在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中,被控侵权的企业必须公开信息,对方当事人甚至可以要求法官下令披露。对于案件事实不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披露信息;拒绝披露信息或者故意毁坏证据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集体诉讼制度必须保证所有的受害人都能得到赔偿,尤其是那些分散的受损数额较小的受害者(如小企业、消费者)和销售链远端的受害者(如间接购买者)。为保证集体诉讼的效果,白皮书提出了两种诉讼模式,即代表人诉讼和集体诉讼。在集体诉讼中,不同的原告将他们的诉讼请求联合起来,但各个起诉者的权利请求都是不同的。受害人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主要有利于降低诉讼费用的负担,有利于证据集中,提高证明效力。在集体诉讼中,赔偿将直接判给各个起诉者。在代表人诉讼中,有资格的集体组织损害赔偿的申请人提起诉讼。有资格的集体组织是由国家设立和控制的并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各国都规定有防止其滥用权力的制度,被代表的消费者无需单独给予授权,判决的损害赔偿额将尽可能与实际损失相接近。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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