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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陈宾(4)

  2、早期审议评议

  依据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要求,顾问调解员可以是一名律师或技术专家。它可能仅仅是一种协商,采用在顾问面前调教备忘录、口头陈述或适当的辩论的形式。该律师或专家实质上就是调解员。顾问的结论仅具有意见的性质,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可使自己以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接受顾问的意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被称为“有约束力的专家决定”。它实质上属于仲裁的范围。

  
【参考文献】

[1] 朱榄叶、刘晓红主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郭玉军、甘勇:“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介评”,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3]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余军:“私法纠纷解决模式在行政法上的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ADR)之理论原型、妥当性及其影响”,载《法治研究》2004年第4期。

[6] 刘晓红、李晓玲主编:《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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