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物上请求权的时效问题/谭军(7)
2、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之规则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这两种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持续性的侵害行为,纵使权利人获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后久未主张权利,但由于侵害行为仍在继续,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如果给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定一个时限,势必会造成权利人丧失保护,而侵害人行为合法化的后果。但是,前面我已谈到诉讼时效功能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案件证据收集的困难,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怂恿物权人无限期的怠于行使权利,一旦物权人于几十年后行使权利必然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在前后矛盾及利益的取舍上,我认为其适用时效制度利大于弊。
3、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之规则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并遭到损坏时,若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状态,加害人拒绝进行修理时,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此种请求权的发生事由与损害赔偿之债上请求权非常类似,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人的权益而将其纳入物上请求权的范畴,但无可否认其与债上请求权有诸多相通之处。所以,笔者认为,此种请求权当然也应该适用于诉讼时效,以衡平权利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笔者对于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持肯定态度的。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的功能看,肯定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督促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从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看,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难以计算的情况,如前所述,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其期间的起算点是根据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不是根据侵权行为的结束点,因此,无论物的侵权行为是否连续都不影响诉讼期间的起算。
3、从诉讼时效的客体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看,既然物上请求权也是请求权家族成员,就符合诉讼时效客体的范围,且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可以归于一宗(见前面物上请求权的性质阐述),我们又为何阻止物上请求权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注释:
①王利明:《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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