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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黄建平(4)

  三、牵连犯的基本形态

  数行为间牵连关系是区别各类牵连犯的依据,一般牵连犯的表现有两种基本形态,即手段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手段牵连和结果牵连的复合又可以形成一种更复杂的牵连犯形态。其基本常见的形态有三种:

  (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

  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这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如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枪是手段行为,杀人是目的行为。

  (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盗窃枪支而私藏,盗窃枪支是原因行为,私藏枪支是结果行为。

  (三)兼具上述两种牵连复杂牵连形态

  行为人所实施的三个犯罪行为分别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盗取枪支,然后私藏。侵入住宅是手段行为,盗枪是目的行为。但相对于藏枪来说,盗枪又是原因行为,藏枪是结果行为。

  五、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罪处断说。此种观念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并罚说。这种主强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罚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说(从一重罪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照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双重处断原则说判断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既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立法方式,一般而言包括三种:一是数罪并罚,二是从一重罪处断,三是从一重罪从重处断。我国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态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二是,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三是,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四是,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五是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数罪并罚。如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有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罚”、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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