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黄建平(5)
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有学者提出,对牵连犯的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笔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就应根据规定,依照数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其它应当按照其中最重的一个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没有考虑到牵连犯实质数罪的特征,只按一罪处理,未免对犯罪有所轻纵;而数罪并罚原则又没有考虑牵连犯数个犯罪中的牵连关系,牵连犯毕竟与一般单独的数罪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故处罚上应轻于一般的数罪;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二者都有所兼顾,是符合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和想象竞合犯不同,牵连犯是实质上的数罪而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两者虽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但牵连犯适用重罪从重处罚时,其从重幅度应更大一些。因此,笔者认为,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断原则,理论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可行性、统一性,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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