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概述及其采集与认定/周玲玲(10)
五、对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展望
新加坡有《1998电子交易法》、 菲律宾有《电子证据规则》、英国有《电子通信法案》、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欧盟的《电子商务动议》、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法律的颁布,说明制定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已成趋势。
遗憾的是,我国除在《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与及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作的规定或解释中,有若干电子证据的个别条款外,尚没有一部单行的电子证据法,甚至没有一部作为电子证据法之母法的证据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与计算机犯罪法等等。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笔者认为,只需能够查证属实的证据,就可作为我国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电子证据只要能符合“查证属实”这一条件就可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当前,电子技术已广泛深入了人们的生活,各国电子证据立法也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在此情形下我国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在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可以制定《电子证据法》或者《电子商务法》对此进行明确,以指导司法诉讼当中出现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证明问题。
注释
(1) 蔡武:《“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载于http://www.fzwgov.cn/Article/showPrint.asp?InfoID=394931。
(2) 夜鹰:《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载于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972。
(3) 戴继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载于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446。
(4)蔡武:《“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载于http://www.fzwgov.cn/Article/showPrint.asp?InfoID=394931。
(5) 周成泓:《如何收集电子证据》,载于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155。
(6) 兰绍江:《“电子证据”概述》,载于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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